社會團體注冊流程須知
社會團體注冊辦理程序:
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籌備申請書;
(2)社會團體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
(3)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4)業務主管單位批準籌備的文件;
(5)辦公場所產權、使用權證明;
(6)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7)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表、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8)章程草案(參照《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體》);
(9)初步可以確定的會員名冊。
以上文件均一式兩份。
2、受理審查。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籌備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受理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后報局分管領導審批,并以書面形式作出批準籌備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對不批準籌備的,要向發起人說明理由。超過60日受理時限,登記管理機關沒有作出決定,或對登記管理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籌備的決定有疑義,發起人可以申請復議。
3、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1)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復文件;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3)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紀要;
(4)章程和章程核準表;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8)秘書長以上負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的個人簡歷表;
(9)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文件;
(10)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材料。
4、登記審批。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社會團體申請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由工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報科室領導審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對符合登記條件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對不符合登記條件或因其他原因不予登記的,要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5、公告和備案事項。對已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開具公告證明,并將其印章樣式和銀行帳號備案。
6、將社會團體登記成立的有關文件整理、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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