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貿易主管部門
越南主管貿易的部門是工貿部,設有36個司局和研究院,負責全國工業生產(包括機械、冶金、電力、能源、油氣、礦產及食品、日用消費品等行業生產)、國內貿易、對外貿易、WTO事務、自由貿易區談判等。各省和直轄市設有工貿廳,主管轄區內的工業和貿易工作。此外,工貿部在各駐外使領館和多邊經貿組織派駐代表。
二、貿易法規體系
越南主要貿易法律法規包括:《貿易法》(2005年)、《民法》(2005年)、《投資法》(2014年)、《電子交易法》(2005年)、《海關法》(2014年)、《進出口稅法》、《知識產權法》(2005年)、《信息技術法》、《反傾銷法》(2004年)、《反補貼法》(2005年)、《企業法》(2005年)、《會計法》、《統計法》等。外商在越南投資建立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建立貿易公司和分銷機構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三、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進口管理】根據加入WTO的承諾,越南逐步取消進口配額限制,基本按照市場原則管理。禁止進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彈藥、除工業用以外的易燃易爆物、毒品、有毒化學品、軍事技術設備、麻醉劑、部分兒童玩具、規定禁止發行和散布的文化品、各類爆竹(交通運輸部批準用于安全航海用途的除外)、煙草制品、二手消費品(紡織品、鞋類、衣物、
電子產品、制冷設備、家用電器、醫療設備、室內裝飾)、二手通訊設備、右舵駕駛機動車、二手物資、低于30馬力的二手內燃機、含有石棉的產品和材料、各類專用密碼及各種密碼軟件等。自2016年7月起,越南允許進口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的二手設備。該通知將取代2014年7月出臺的第20/2014/TT—BKHCN號通知。根據第23號通知,進口的二手設備在安全、節能和環保方面,需符合越南國家技術標準或G7標準。此外,越南還將禁止進口被權威機構認定為落后、質量差、污染環境的二手設備。生產企業需要維修、更換正在運行的設備,可允許進口二手零部件,可以自主進口或委托其他企業進口。此外,對于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二手設備,如生產企業仍需進口,也可向越南科技部提出申請。
【出口管理】關于出口,越南主要采取出口禁令、出口關稅、數量限制等措施進行管理。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彈藥、爆炸物和軍事裝備器材、毒品、有毒化學品、古玩、伐自國內天然林的圓木、鋸材、來源為國內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動物和珍稀動物、用于保護國家秘密的專用密碼和密碼軟件等